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学校语言文字,总结并推动我校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和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是教育教学的单位,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是学校以及每一个教师的法定义务和职业要求,学校和每位教师都应明确校内应该书写规范字、使用普通话,明确倡导每个学生家庭以及我们能影响到的社会环境书写规范字、使用普通话交流。
2、使用普通话,指的是除了外语教学以外,工作、教学语言为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或者其它不规范的语言进行。使用规范字,指的是学校、教师在教师的板书和批改用字中、学校的网络中、校园的名称、标志、宣传语言中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和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3、学校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管理范畴,反映在学校工作计划和远期规划中,并切实地组织活动,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和深入。
4、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亲自担任组长,教学副校长具体组织落实,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层层把关落实,确保责任到人。学校每年召开会议研究语言文字工作。
5、学校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通过标语牌、宣传橱窗、黑板报、横幅等宣传手段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工作氛围。学校充分认识和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必须“长此以往、循环往复”的特点,重视和策划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周期宣传。
6、学校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教师要人人达到必达标准。
7、学校每年通过听课、学生调查等方式检查运用普通话和书写规范字进行教学的落实情况。精心组织“推普周”活动,结合教育教学活动有效开展活动。
8、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鉴定语言文字工作范围内的教学事故,对普通话不能按要求达标、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的相关责任人及时教育处理。
9、学校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档案整理,每个学期由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人员进行档案归档的落实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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